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新北市補習教育暨品保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集合新北市從事教育之個人及團體相互交流、互助合作、研究發展、提高補 教業品質及依中央及地方政府法令與政策辦理履約保證,並以提昇新北市教育之水 準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期使新北市社會各種補習教育納入正規。
  2. 促使同業間之互助合作共策共勵發展,以完成補習教育之共同任務。
  3. 加強補習教育教材之研究發展,並編印出版最新實用教材,推廣社會教育。
  4. 要求本會會員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保障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高經營品質。
  5. 協助及保障本會會員所屬之補習消費者,依定型化契約所記載之權益。
  6. 管理及運用會員提繳之補習教育履約保證金。
  7. 補習消費者因本會會員執行業務,違反定型化契約或應負損害補償時,由本會 協助轉介或安置之。對接受本會轉介或安置服務之合法補習班,其教師鐘點費 用由履約保證金補償,補償期限以六個月為限,補償額度由本會召開理事會依 個案審議核定之。
第   二   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1. 團體會員﹕凡經新北市政府主管官署核准立案,有固定班址(在新北市),設班 招生教學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以其核准有案的設立人或委託之班主任,經理 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2. 名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 過後聘任之(無選舉投票權)。
  3.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熱心贊助本會會務之推廣有特殊貢 獻者,經理事通過後聘任之(無選舉投票權)。
第   八   條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 一、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2.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3.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 受禁制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 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喪失會員資格者。
  3. 會員如逾時(或撤案、失聯),經會務人員聯繫後,未繳交當年常年會費,則視 同自願退會,經理事會確認後予以出會。
  4. 由公司附設之補習班,其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在重整中者或依法受破產宣告 者。
  5.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本條各項以外違反其他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議,予以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經理事會決 議予以停權處分者,待停權原因消失,應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始得復權。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二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三 條
  1.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 表)為一權。
  2. 「贊助會員」、「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及履約保證金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 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 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 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 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主席。由常務理事組成之常務理事會其職權為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權,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推動實際會務及其研究發展,常務理事之決議須提請下次理 事會予以討論通過。理事長應視需要到會處理會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 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職權為監事日常會務,執行 監事會所之決議,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薪給榮譽義務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後聘任之, 並報告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十五人,顧問五人,其聘期與 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 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 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之。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 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 ( 會員代表 ) 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 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 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常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 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 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繳納一次性新台幣伍佰元。
  2. 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於新年度1月1日至1月31日內繳清當年度常年會費。
  3. 履約保證金:繳納一次性新台幣伍仟元。
  4. 事業費。
  5. 會員捐款。
  6. 委託收益。
  7. 基金及其孳息。
  8.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 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 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 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則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