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防範縱火安全管理規範
(民國94年4月13日制訂)

壹、總則

  1. 依據:依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93 年6 月9 日災防整字第 0939970151 號函頒「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實施計畫(短期 補習班防火避難安全管理)辦理。
  2. 主辦機關:縣、市政府
  3. 目的、適用對象與罰則
    (一) 目的:
    1. 為落實消防法第1 條之目的,執行同法第13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3 條至16 條規定防火管理之必要事項,以落實縱火防制之目的,並達到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 本規範係補充「中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以短期補習班為例)中之縱火防制項目。
    (二) 適用對象:短期補習班教、職員及學員生均須遵守本規範。
    (三) 罰則:未落實本規範者,依消防法等相關罰則辦理。

貳、職責

  1. 管理權人之職責
    (一) 管理權人負有短期補習班防範縱火管理業務之所有責任。
    (二) 負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以防範縱火之責任。
  2. 防火管理人之職責
    (一) 負有監視錄影設備之檢查、維護及使用之責任,相關設施(備)有故障缺失時,並負有檢修、改善之責任。
    (二) 應建立行為或學習情形異常之學員生輔導名冊。
    (三) 縱火案件發生後,負有火災現場及跡證之保全,及配合消防機關進行火災原因調查之責任。
  3. 為確保防範縱火業務之落實運作,依消防防護計畫成立之防火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同時將執行防範縱火安全管理規範之情形列入會議紀錄備查。

參、防範措施

  1. 短期補習班應辦措施
    (一) 進出短期補習班之教職員、學員生均應配戴識別證,並設置有專人對無證而進出之人員或學員生加強身份查核。
    (二) 短期補習班於課程開班後一個月後,應將行為異常(具有破壞性、偏激性或報復性心理)或學習情形異常之學員生列冊,以利進行輔導;班級輔導老師發現有學員生學習情形異常、情緒低落或易與其他學生口角時,應予以訪談或輔導,並將訪談或輔導情形記錄備查。
    (三) 於短期補習班之出入口、側門、樓梯間、窗戶等處進出口處加裝監視錄影器,俾對可疑人物加強管制及監控。
    (四) 清除短期補習班出入口、側門、走廊、樓梯間等動線之雜物及可燃物,並加強出入口、側門附近汽機車之清除移置作業,窗戶附近亦不可堆積物品,以減少就地型縱火誘因及阻礙逃生動線。
    (五) 每日應有輪值人員,加強補習班內各角落之巡查,且應於平時、假日及夜間定時巡邏,以利於縱火發生時立即反應。
    (六) 平時應確保監視錄影器材之正常使用,並紀錄於工作日誌或交接簿等,俾翌日向防火管理人報告;錄影之資料應保存1年。
  2. 短期補習班應協調其他單位協助辦理事項:
    (一) 縣、市政府及鄉公所:
    1. 短期補習班出入口附近之道路,應協調規劃為汽、機車禁停區域,避免縱火案件發生後,阻礙補習班內人員之逃生動線。
    2. 短期補習班附近之重要路口巷道應設置監視錄影器,於縱火案件發生後,俾能由該錄影資料追查可疑之縱火嫌疑犯。
    (二) 警察機關:
    1. 於短期補習班大門附近規劃設置巡邏箱,以為平時短期補習班周圍之警戒。
    2. 規劃短期補習班為重點社區巡守範圍。
    3. 於縱火案件發生後,由短期補習班附近重要路口巷道監視錄影之資料,追查可疑縱火嫌疑犯。
    (三) 消防機關:
    1. 消防機關應加強消防安全查察,並督導短期補習班業者落實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理、防焰制度等火災預防措施。
    2. 配合教育機關及建管機關組成聯合稽察小組,以查察短期補習班。
    (四) 建管機關:
    1. 不定期檢查短期補習班硬體構造、設備、使用用途、防火區劃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等。
    2. 配合教育機關及消防機關組成聯合稽察小組,以查察短期補習班。

肆、附則

本規範應與內政部消防署93 年12 月30 日消署預字第0930502132 號函頒「中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範例」(以短期補習班為例)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