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學生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民國100年10月13日公發布)

  1.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中( 職)以下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交通車之管理,以確保行車安全,特訂 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交通車,係指本市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及經本府核准 立案之補習班、安親班自備之學生交通車及在本府辦理立案幼稚園、 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
  3. 本要點各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一)本府教育局、社會局辦理下列事項:
    1.申請購置交通車同意書之核發事項。
    2.辦理交通車保養及駕駛人管理之督導事項。
    3.交通車過戶後之備查事項。
    4.交通車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及因特殊需要駛出報備路線之備查 事項。
    (二)臺北區監理所(站)辦理下列事項:
    1.交通車購置之審核及發照事項。
    2.交通車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事項。
    3.交通車車身顏色、標誌之檢驗事項。
    4.交通車保養記錄卡之輔導建立及查驗事項。
    5.其他配合教育、社政機關辦理交通車管理、督導及檢查事項。
  4. 申請購置交通車,應檢附下列單位之同意書向當地監理所(站)申領 牌照:
    (一)學校、補習班及幼稚園應經本府教育局同意。
    (二)托兒所、安親班應經本府社會局同意。
  5. 幼稚園、托兒所載送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其車輛使用年限,自 出廠日起算不得逾十年,且不得使用不合規定之車輛。但在本要點實 施前已購用,並以幼稚園、托兒所名義登記領照之小客車或客貨兩用 車,經檢驗合格後變更為幼童專用車。
  6. 交通車過戶後,應即將過戶情形向本府教育局、社會局報備。
  7. 交通車應加漆標誌;補習班及安親班自備之交通車、幼童專用車,應 於駕駛座兩邊外側加漆政府立案字號。 交通車駕駛人應於每年七月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之醫院檢查體格, 不合前項之標準者,應即停止駕駛工作。
  8. 交通車駕駛人必須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且體格檢查合於下列標準 :
    ( 一)身體及心理狀態:
    1.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健全無殘廢。
    2.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
    3.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二)視能:
    1.視力:左右兩眼裸視測驗目力均達零點八或矯正目力達一點零以 上者。
    2.視野:左右兩眼各一百五十度以上者。 3.辨色:能識別紅、綠、黃之顏色者。
    (三)聽力:經儀器測驗兩耳能辨別音嚮者。
    (四)其他:
    1.血壓:除收縮壓力應在九十至一百六十亳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 應在五十至一百亳米汞外,並須經醫師檢查該二種壓力比例適宜 者。
    2.無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花柳病者。
    3.無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4.無其他不適駕駛之疾病者。 交通車駕駛人應於每年七月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之醫院檢查體格, 不合前項之標準者,應即停止駕駛工作。
  9. 交通車專供接送學生(幼童),其乘載人數不得超過核定乘載人數, 並應擇定安全地點供乘員上下車。
  10. 交通車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應妥為規劃,兼顧上下車安全、便利及 順暢性。
  11. 學校、補習班、安親班及幼稚園、托兒所負責人對交通車駕駛人應 督導管理。
  12. 各學校及社教機構除負責人係同一人時,交通車得互用,並應於事 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外,不得將交通車借予他人使用。
  13. 交通車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合格之甲種、乙種汽車修車修 理廠實施三級以上保養,並於保養紀錄卡載明以備檢查。 學校自設保養人員及設備,經公路局監理所(站)查核符合乙種汽 車修理業標準者,得自行辦理交通車之保養事宜。
  14. 本府教育局、社會局得不定期抽查,並將檢查結果追蹤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