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民國94年09月07日修正)

壹、應記載事項

  1. 立約人
    學生 (簡稱甲方) :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地址:

    法定代理人: (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姓名:
    聯絡電話:

    地址: 短期補習班 (簡稱乙方) :
    設立代表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核准立案名稱全名:
    核准字號:
    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
    網址:
  2. 契約審閱 記載甲方收受定型化契約書之日期。
  3. 就讀班別 記載補習班班別名稱。
  4. 修業期間 記載補習班修業期間。
  5. 課程科目與時數 明列課程科目內容與授課時數。
  6. 保證班保證內容
    保證內容為:
    保證期間為:
  7. 師資
    乙方聘請擔任各科講師如下:
    乙方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講師。
    上述乙方更換講師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講師三分之一之人數,但乙方所聘總講師人數在二人以下者,不在此限。
  8. 上課地點
    乙方應依規定編班於經核准班址之教室上課。
    前項經核准之上課地點為: (應詳列門牌號碼) 。但如遇停水、停電或不可抗力之災害,乙方得調動上課地點及教室。
  9. 上課人數上限及併班
    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別,其上課人數不得逾______人。但共同科目於訂約時已經乙方聲明及告知甲方須與他班合併上課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數不得超過________人。每人上課使用面積標準,不可違反主管機關訂定之法律規定。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別,其實際註冊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之三分之二者,經通知並得其同意後,得與其他同類班別合併開班,惟合併後之上課人數不得逾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乙方應按甲方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______%(不得低於 10 %) 退還甲方。甲方不同意併班或業者開班延期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10. 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 (如教師請假、排課錯誤等) ,使某課程一 節或數節之既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 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課之錄音帶、錄影帶供學生補課用, 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11. 收費手續
    (一) 繳費項目及金額
    繳費總金額__________元 (繳費細目:1、學費__________元;2、雜費__________元;3、講義費__________元;4、代辦費__________元 (內容與金額應明列) ;5、其他 ___________元。 (例:保險費……等)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二) 繳費方式
    一次全部繳納。 (日前繳交) □分期繳納。 (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第1期應於日繳交 元;第2期應於日繳交________元……)
    (三) 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12. 退費手續 本應記載事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13. 膳宿提供
    不提供膳宿服務
    乙方
    提供膳宿服務。
    (一) 住宿提供
    1.住宿期間自民國日至民國日止。
    2.宿舍房間為____人房,面積計____坪。
    地址為: (請詳列門牌號碼) 附□衛浴設備, 冷氣, 電話, 其他。 (請註明套房或公共用)
    3.住宿費用計新台幣________元整。
    包括: 水電費、 瓦斯費、 電話費、 其他。
    不包括: 水電費、 瓦斯費、 電話費、 其他。
    □ (二) 膳食提供
    1.供膳期間自民國日至民國日止。
    2.每餐費用及供膳餐別 (請打V)
    ________元早餐。
    ________元午餐。
    ________元晚餐。
    3.膳食費用計新台幣__________元整。
    (三) 膳宿費用之付款方式:
    1.一次繳清。 (民國日前繳清)
    2.分期付款:
    (1) 每期 (每期間隔___日為繳款日) 支付新台幣________元整,共計________期。
    (2) 每月 (當月___日為繳款日) 支付新台幣________元整,共計________個月。
    甲方得隨時終止本膳宿提供,但應於______日前 (不得高於2星期) 通知乙方。甲方已繳膳宿費用金額,乙方應按未供膳宿日數比例於終止後______日內 (不得逾7日) 退還。
  14. 乙方終止契約 甲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 甲方於補習期間無故缺席超過總時數____分之____者。
    (二) 甲方有互毆、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經乙方查明屬實及召開獎懲會議通過給予記過處分,記過累計達____個者。
    (三) 甲方經查有吸毒、販毒、或運送毒品行為者。 依前項終止契約者,依第十一點退費手續之規定辦理。甲方有第一項違規情事時,乙方應於3日內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15. 甲方終止契約 乙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
    (一) 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講師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加______% (不得低於 30 %) 退還甲方。
    (二) 補習班自行暫停招生、註銷立案,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招生或撤銷立案之處分者,同前款辦理。
    (三) 教室經政府機關公共安全檢查列為危險建築物勒令停止使用者,依尚未上課時數核算應退還費用予甲方。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應退還已收取未到期部分之各項費用。
  16. 資料保護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當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17.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18.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19.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貳、不得記載事項

  1. 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2.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